最高检:辱骂贬损、情感操控等精神暴力也是家暴
最高检今天发布的最高案例明确,对于家暴案件中,检辱精神对家庭成员的骂贬认定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,除了基于血亲关系、损情婚姻关系、感操收养关系在同一个家庭中生活的暴力暴成员外,具有共同生活事实、最高稳定同居状态的检辱精神伴侣也纳入了家庭成员范畴,为亲密关系中的骂贬家庭保护规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。
在山东临沂检察机关办理的损情马某某虐待案中,马某某与女友苗某确立恋爱关系后,感操二人租房共同生活,暴力暴并与对方家长见面、最高参加对方家庭聚会,检辱精神有结婚意愿。骂贬马某某经常以没有安全感为由,制造苗某亏欠感,以出轨、分手相威胁,要求苗某不要出差、删除其他异性微信、及时向其报备等,限制苗某个人发展和人际交往,对苗某进行情感操纵、孤立和控制,且长时间、持续性对苗某进行辱骂、无端指责、肆意污蔑。2022年4月,马某某因担心分手,不准苗某出国进修,并长时间地辱骂、贬损苗某,苗某吞食安眠药物自杀,后被送医救治。同年12月10日晚,马某某因对苗某与同学在外聚会不满,通过微信长时间辱骂、贬损、指责苗某,致使苗某精神崩溃,吞食药物自杀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 刘辰:我们审查认定,马某某、苗某二人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。被告人马某某对苗某实施情感操纵,应该认定为虐待行为,是属于家暴犯罪,且这种精神虐待行为,具有长期性、复杂性、残忍性,最终导致被害人苗某精神崩溃,服药自杀身亡,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程度。
今年5月,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。最高检在阐述该案例典型意义时,指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,检察机关依据刑法、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,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同居关系,以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人都认定为家庭成员,也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依法认定为虐待犯罪行为,有助于执法司法机关对家暴受害者实施更加立体全面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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